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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超过1年未归还的借款已经视为企业对于个人的红利分配,并且已经征收了个税,其本质是属于税务机关对于特别事项的调整,目的是杜绝“假借款,真分红”现象,对于投资者在征收个税后归还借款,一般不能作为退税理由,否则税收就丧失了强制性和固定性。
同时也无法留抵抵减后续的个税,实际就是交了“冤枉税”,实践中,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解决退税问题,但是胜诉几率极小。主要是做好借款时间的管理,避免触发税务文件监管要求,引发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