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与经营无关且不偿还如何认定?
匿名用户 2021-12-28 67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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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个人股东的借款是与经营无关,且期限超过一年,这种情况将面临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未履行扣缴义务,还可能还面临着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企业借款,对于超过一年期限且尚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按规定纳税。
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按规定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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