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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