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代建老年活动中心,无偿交给社区,土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是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吗?
税局解答 2021-12-23 73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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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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