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提前交税,也会给后期施工带来资金压力过重的风险?
A建筑企业在收到甲方预付款时被要求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如果A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如果被甲方强制要求开具了9%的建筑服务发票,那么对于A建筑企业来说自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被发生了,也就意味着要按照9个点去全额缴纳增值税了。如此操作,工程还未开工,作为建筑企业来说本身是拿不到进项发票的,会形成税金倒挂,致使建筑企业提前交税,也会给后期施工带来资金压力过重的风险?
匿名用户 2021-12-15 84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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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税[2017]58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为了减少后续争议,建议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收到甲方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建筑企业给发包方开具收据或者开具“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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