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了,但是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权转让,是不是以是否收到转让款作为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税局解答 2021-12-01 149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答复:
自然人股权转让,并不是以是否收到转让款作为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只要是符合6种情形之一的,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就需要在次月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了。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2019 年 4 月 12366 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七问“自然人股东 A、B 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但转让后 B 拒绝支付款项,A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中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若股权转让已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 A 未取得款项,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王股权转让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即使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依法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要回答
提交回复
我要提问

我要提问

提交
取消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