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是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请问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能否扣除土地购置成本,是按照3%还是5%的征收率征收?
匿名用户 2021-11-25 104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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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您的描述,您不符合上述情形,无法差额计税。
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陕西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目前陕西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可按3%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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