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视频课程
案例分享
实践报告
财税文献
财经著作
互动答疑
财税资讯
书院简介
个人中心
车位产权证中分别列示:“面积32.5,专有建筑面积12.5”和“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土增清算时,按照专有面积12.5 确定车位可售面积是否正确?
匿名用户
2021-11-25
131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匿名用户
2021-11-25
答:现有地下车位产权证中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面积记载方式不统一,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时,可按产权登记情况自行选择地下车位面积分摊方法,同一楼盘(包括分期开发分别立项的项目)需保持面积分摊方法一致,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我要回答
提交回复
我要提问
我要提问
请选择问题分类
财务
会计
税收
其它
提交
取消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