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闲置的露天厂区出租,开具场地使用费发票还是房租发票?
税局解答 2021-08-25 78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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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提问中开具“场地使用费”与“房租”发票的区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的计算与缴纳,因为房产税从租计征需要按照租金12%计算房产税,而“场地使用费”则不需要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
露天厂区不能“遮风避雨”,也没有“屋面”等,因此不属于房产,不能按照房屋出租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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