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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提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建议我省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该《草案》已于2021年7月26日经过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尚未下发公吿),不存在提高税率的问题。
关于9月1日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财政部已提请国务院申请延续,但目前尚未正式下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