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表时,为何“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栏中相关减免项不允许填写?
税局解答 2021-08-19 61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此项面向已完成“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开放,您可先确认本单位是否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名单”中,未在公布名单中的企业不允许填写此项。
我要回答
提交回复
我要提问

我要提问

提交
取消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