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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栏数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0,且“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之和>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时,本栏=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不可修改。
(2)当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0,且“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之和≤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时,本栏=“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之和,不可修改。
(3)当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0,本栏=0,不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