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实际发放的2018年度绩效可否在2020年度扣除?
关于2019补提的2018年度的绩效,未变更2018年度财务报表,相应未调整2018年度纳税申报,但于2020实际发放的2018年度绩效可否在2020年度扣除?
税局解答 2021-08-11 75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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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如果您单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也是不需要调整2018年的财务报表的,直接通过使用当期损益的科目来做账务处理就可以,其次您这边是2018年的绩效当年没有计提也没有发放,所以2018年的汇算清缴肯定也是没有税前扣除的,所以2020年补提了2018年的绩效并且实际发放,那么是可以在2020年的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要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若属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支付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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