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对于上述两笔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是否必须提供债务人注销、倒闭、法院结案报告等相关资料才可享受税前扣除?
我公司主营设备的销售,公司账面有两笔应收账款:其中一笔已达3年之久仍未收回,另外一笔账龄2年,两笔应收账款均有迹象表明无法全部收回,故对两笔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请问汇算清缴时对于上述两笔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是否必须提供债务人注销、倒闭、法院结案报告等相关资料才可享受税前扣除?
税局解答 2021-08-11 123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企业应对计提的坏账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坏账损失的真实性,例如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被法院裁定终、注销、吊销、死亡、失踪等资料。但对于特殊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的,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即可。并非所有的坏账都要提供债务人注销、倒闭、法院结案报告等相关资料才可享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二十二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该坏账的真实性,即真实发生的坏账申报以后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账龄超过3年或者账龄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账务已做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由此可知,对于账龄超过3年或1年且单笔数额5万或年度收入总额的万分之一的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应说明情况且出具专项报告即可。对于其他的应收账款应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享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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