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缴时对研发人员的这个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我们授予了研发人员股票期权。2020年12月31日,该研发人员在股票期权达到可行权条件后全部行权。请问在汇缴时对研发人员的这个支出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注:2018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税局解答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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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解答
2021-08-11
汇缴时可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研发人员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 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 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