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能否允许一次性加计扣除?
税局解答 2021-08-11 30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不可以一次性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融资租入不属于购进,因此不能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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