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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辅助凭证,但不可以作为唯一的凭证税前扣除。原因:公路运营企业收取通行费,应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这是支付公路通行费的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是两种通行费电子票据的辅助凭证,应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一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