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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股东撤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2011年41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联营、投资、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违约金、补偿金、收入、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 法人股东撤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2011年34号公告的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