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转让土地可以加计扣除吗?
匿名用户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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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23-05-31
根据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文件规定: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需要注意的是,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加计扣除的只限于“开发成本”,而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