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且已经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了税款,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税局解答 2023-05-11 95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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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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