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关系产生的违约金、补偿款等,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匿名用户 2023-05-10 124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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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规定,构成了“价外费用”的,就需要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反之,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通常情况下是交易已经实际发生后,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就构成了“价外费用”,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在经济交易还未实际发生,比如一方提前解约,给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经济交易已经实际发生,购买方因为销售方延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等,收到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补偿、赔款等,也不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双方协商一致,销售方开具红字折让发票的,购买方需要按照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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