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没收回来,然后走的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吗
税局解答 2023-05-08 78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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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四条规定,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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