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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7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因此,从2023年起,发生的研发费用,凡是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均按照统一的加计扣除比例,不再区分制造业、中小科技型企业等执行不同的加计扣除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