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赁合同,前几年租金高,后几年租金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匿名用户 2023-04-26 57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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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确认有两种方式:
1.收付实现制原则
除满足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一次性收取的外,其余的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租时间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
2.分期均匀计入租赁期间的年度
满足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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