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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是放在售楼处,让参观者或客户食用的,属于个人消费,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房企购买的食品,比如中秋节前购买的月饼,用于赠送给客户的,属于无偿赠送,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
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企业应依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依照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