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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