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车间设备评估增值了60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匿名用户 2023-04-13 53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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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评估增值没有导致设备的所有权转移,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务院令第 714 号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 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 的计税基础。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3 月3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涉及所有权转移,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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