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属于一家物业公司,4月份收到了业主缴纳的2023年度全年的物业费,但是尚未开票,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匿名用户 2023-04-13 81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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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了业主缴纳的2023年度全年的物业费,属于发生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符合了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这个要求。因此4月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注意:
增值税不得分摊缴纳,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存在分摊的情况,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确认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分摊。
政策参考: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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