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地上建筑物是跟随土地使用权的。
如果租赁外单位的土地修建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依然是外单位。房屋等不动产,并不能通过使用就能达到“控制”所有权。
依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只有企业“控制权”,才能作为固定资产。因此,租赁外单位土地修建的房屋,依然在租赁关系。
在这一业务中,作为承租方支付了两笔租金:合同约定的租金+房屋修建的建筑服务公允价值。
对于房屋修建,承租方提供了建筑施工服务,需要按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等。对于该部分建筑施工服务收入,承租方没有实际收到,应视同预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