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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按次计征的,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