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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角度来看是允许的。实务上,存在的风险是万一企业中途资不抵债,破产了,那么根据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作为对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此时可能造成股东的资金紧张和经济损失。
另外,税法规定在约定出资时间内未出资而产生的融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