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77号)第一条(三的规定,国税发[2008] 30号文件第三条第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