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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对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如果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在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未取得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合格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