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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