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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根据《环境保护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